担保合同主债权种类有合法性、确定性、可担保性等要求。
主债权需具有合法性。这是最为基础的要求,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成为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对象。若主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基于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权,那么担保合同也会因主债权的违法性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律不会对非法的交易和行为提供保障,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合法性。
主债权应具备确定性。所谓确定性,指的是债权的内容、范围、履行期限等要素必须明确清晰。例如,债权的金额应当是具体确定的,不能模糊不清;履行期限也需要明确,以便确定债务人何时履行债务以及担保人何时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债权不确定,担保人将无法准确评估自己可能面临的担保风险,担保合同的履行也会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陷入困境。比如在一份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都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就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主债权要具有可担保性。一般来说,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才具有可担保性,因为担保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像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如基于抚养、赡养等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不具有可担保性,因为这类债权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无法通过财产担保来实现其目的。
此外,主债权还需符合担保合同的特殊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可能对主债权有特定的要求,比如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主债权通常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同时,法律也可能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主债权担保作出特殊规定,担保合同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