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关系类型主要有两种,即“一重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类型存在不同观点。
一重劳动关系:这是传统的主流观点。该观点认为,在劳务派遣中,仅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雇主责任,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而用工单位只是基于与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获得对劳动者的使用权,但并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例如,甲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将乙派遣到丙公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劳动关系在甲公司,甲公司负责乙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丙公司则按照协议使用乙的劳动力。这种模式下,劳动关系相对清晰,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便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双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与用工单位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在工作中直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等,这些都体现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劳动管理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对劳动者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但也可能导致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关系类型在实践中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都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