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局一般不再追究,但存在继续侦查或其他处理的可能。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当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通常不会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情形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继续追究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而言,公安局也会尊重检察院的决定,不再继续追究。但如果公安局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而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此时,公安局可以进行补充侦查。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补充侦查后,证据达到了起诉标准,检察院可以决定起诉,公安局也会配合后续的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局通常不会追究,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或证据补充侦查有进展等,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