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时,需依据不同情形来处理。若为按份之债,各债务人按确定份额分担债务;若为连带之债,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已承担超过自身份额债务的债务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在法律关系中,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主要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两种。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债务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 30 万元,约定甲承担 10 万元、乙承担 10 万元、丙承担 10 万元的还款份额。那么丁只能按照约定,分别向甲、乙、丙主张各自份额的债权,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 30 万元的债务。若甲偿还了自己的 10 万元份额,就完成了自己在该债务关系中的义务,丁不能再就这 10 万元向甲主张权利。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比如,A、B、C 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向 D 借款 50 万元,D 既可以要求 A 偿还全部 50 万元,也可以要求 A 偿还 20 万元、B 偿还 20 万元、C 偿还 10 万元等多种组合方式。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假设 A 向 D 偿还了全部 50 万元,而三人约定的份额是每人 1/3,那么 A 可以向 B 和 C 分别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债权人在面对多个债务人时,首先要明确债务的性质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可以通过查看借款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来确定。若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也有相应规定来判断债务的性质。同时,在主张债权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