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注销需要的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税证明、清算报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特殊情况下还需额外提交相关文件。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是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该申请书可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获取,准确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注销原因等内容。清税证明是证明公司已完成税务清算,无欠税等税务问题的重要凭证。公司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部门会对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出具清税证明。
清算报告是对公司清算过程和结果的全面总结,需包括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信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财产分配情况等内容。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股东就注销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内容应包括注销原因、同意注销的明确表示、对清算报告的确认等,且需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股东签字或盖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交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营业执照遗失,需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此外,若公司有分公司,需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