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售证需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
土地方面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确保项目用地合法合规的基础,只有完成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才能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益,从而开展后续的开发建设和预售工作。如果土地出让金未交清或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就不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依据,自然无法办理预售证。规划与施工许可条件。需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对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确认,它规定了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用途等各项规划指标。施工许可证则是允许项目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定凭证,证明项目已经具备了施工的条件和要求。只有同时取得这两个证件,才能表明项目的建设是符合规划和施工管理规定的。资金投入和进度条件。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确保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完成项目建设。只有当投入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说明项目已经实质性地开展建设,并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让购房者对房屋交付时间有明确的预期。最后,登记与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办理预售证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登记,才能正式获得预售的合法资格。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