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起诉抗辩事由主要有内容真实、正当舆论监督、合理引用、受害人同意、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等方面要求。
内容真实:如果行为人所传播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就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真实是对名誉权侵权指控的重要抗辩理由。因为名誉权保护的是他人的良好社会评价,而真实的内容反映的是客观事实,不会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当降低。例如,媒体报道某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确实存在,那么企业以名誉权受侵害起诉媒体时,媒体以内容真实进行抗辩通常会得到支持。
正当舆论监督: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舆论监督,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他人名誉,但只要是基于正当目的、方式合理,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比如,媒体对政府部门某项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进行曝光,虽然可能会使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名誉暂时受损,但这种监督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范畴。
合理引用: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品等,且引用目的正当,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例如,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成果,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只要符合学术规范和引用规则,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受害人同意:如果受害人明确同意行为人实施可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比如,明星为了宣传新作品,同意媒体对其过往的一些负面经历进行报道,之后就不能再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媒体。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在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时,行为人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核实义务,即使报道内容存在一定的误差,也可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例如,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向多个相关方进行了采访和核实,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客观情况复杂,最终报道内容与事实有细微出入,此时记者和媒体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就可以进行有效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