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结束后,案件不一定会撤销执行。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结束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的终结,是否撤销执行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那么案件会撤销执行。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会不起诉,法院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然而,如果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继续推进。例如,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不仅不会撤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也不能排除其犯罪的可能性,此时可能会继续侦查,案件也不会撤销执行。总之,取保候审结束后案件是否撤销执行,要依据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