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解除优先于法定解除。当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约定解除。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法定解除。
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解除方式。只要约定的解除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法定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解除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约定解除优先是合理的。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通过约定解除条件,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这使得合同的解除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如果不优先适用约定解除,就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违背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延迟交货超过1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方确实延迟交货超过了10天,此时乙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而无需考虑法定解除的情形。
当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明确,无法适用约定解除时,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来解除合同。总之,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