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原则之一。在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社会地位高低等,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应平等地协商、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可以随意支配另一方的情况。
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等。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比如,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是否购买以及购买何种商品。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合理、公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能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一方承担过多义务而只享有极少权利的情况。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价格应当与商品的价值大致相当,不能出现明显的显失公平的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恪守信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状况,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
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合同。
公序良俗原则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的需要。比如,以赌博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