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突然离职,工资应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进行结算发放。一般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当劳动者在试用期突然离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出勤天数来结算工资。
工资计算的标准通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若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工资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来计算应发工资。例如,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 3000 元,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了 15 天,当月按 30 天计算,那么该劳动者应得工资就是 3000÷30×15 = 1500 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劳动者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确实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并且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试用期突然离职时,工资应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发放,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劳动者也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