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时,可尝试补充收集证据,若实在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可考虑其他解决途径,如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在离婚案件中,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证据不足,首先要做的是思考证据不足的原因,然后尝试采取措施补充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如果是因为缺少关键的物证,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伤害,没有及时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那么应尽快去医院补办相关手续,让医院出具受伤情况的诊断说明、病历等材料。若有目击证人,要及时与证人沟通,请求其提供证言,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可以通过一些间接证据来补充,如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出行记录等,这些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等合法方式获取。
若经过努力仍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此时,当事人不要过于沮丧,可以将注意力转移到其他方面。在财产分割上,虽然不能以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多分财产,但可以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例如,在房产分配、存款分割等方面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更加灵活地协商解决方案,也许对方会基于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总之,离婚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时,要冷静应对,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