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立案监督检察院不受理,可要求检察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收集新证据后再次申请立案监督;还可考虑通过向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来寻求解决。
当面临检察院对立案监督申请不受理的情况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进一步维护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于不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知晓不受理的具体依据。通常,检察院会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受理是因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法定条件等原因。
若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给出的不受理理由不成立,那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监督下级检察院的工作。申诉时,要准备好完整的申诉材料,详细阐述对原不受理决定的异议以及理由。上级检察院有着更全面的监督职责和更丰富的审查经验,能够更客观地判断是否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当事人还可以考虑收集新的证据。在初次申请立案监督时,可能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检察院不受理。此时,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去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比如寻找新的证人证言、获取新的书证物证等。待收集到足够的新证据后,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新的证据可能会使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增加立案监督申请被受理的可能性。
此外,除了在检察系统内部寻求解决办法,还可以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例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有监督职能,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请求其进行监督。政府信访部门也可以受理群众的诉求,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推动问题的解决。通过多渠道的反映和沟通,有可能促使立案监督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