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原告不出庭分多种情况处理。若原告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但需提供书面意见;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按撤诉处理。
在离婚官司中,原告出庭是较为关键的环节,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感情状况等主观因素,通常需要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然而实际中可能存在原告无法出庭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例如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并获得法院的准许。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原告本人不出庭,但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其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诉求。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书面意见以及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理。
要是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法院一般会按照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有义务参与庭审,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果随意不出庭,将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按撤诉处理后,原告若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原告被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对原告进行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出庭可能会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其无法当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也无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以,原告在面临离婚官司时,应尽量亲自出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并按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