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赔偿的费用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赔偿项目和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来确定,可能由单位支付,也可能由工伤保险基金(可理解为国家层面设立的保障基金)支付,或者二者共同支付。

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依法应享受的所有工伤赔偿待遇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参保义务而使职工权益受损。

总之,工伤鉴定赔偿的支付主体要依据缴纳工伤保险情况和具体赔偿项目来判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分散自身风险并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职工也要了解自身权益,在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认定和鉴定,确保赔偿的顺利获取。

工伤鉴定赔偿是单位付还是国家付的钱(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