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明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情形: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和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如果一方隐瞒了这些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另一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维护了婚姻的诚实信用基础。比如,一方在婚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却未告知对方,婚后对方发现这一情况,就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这两种情形都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婚姻关系中能够基于真实的意愿和充分的信息作出选择。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几种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