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不足、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等情形。
出资不足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出资 100 万元,但股东实际只缴纳了 50 万元,剩余 50 万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这种行为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对公司的资本充实和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因此承担额外的风险和责任。
出资不实通常表现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例如,股东以一套设备作价 200 万元出资,但经过专业评估,该设备实际价值仅为 100 万元。这就导致公司实际收到的财产价值与股东承诺的出资价值不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等。例如,股东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将出资作为借款转出,且没有真实的借款事实和合理的还款计划。抽逃出资严重破坏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是指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上的缺陷。比如,股东以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出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公司的财产权益将受到威胁。此外,股东可能对出资财产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擅自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用于出资,这也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股东出资瑕疵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因此,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