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追尾死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可能涉及肇事方、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车辆所有人、雇主等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赔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发生追尾死亡事故后,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肇事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可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例如,追尾车辆投保了50万的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偿后还有部分损失未得到弥补,只要符合商业险的理赔条件,就可以从商业险中获得相应赔偿。

肇事方是赔偿的重要主体。若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对追尾死亡事故负有责任,在保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肇事方需要自行承担剩余的赔偿费用。比如,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保险赔偿后仍有较大缺口,那么肇事方就要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如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出借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追尾死亡事故,车辆所有人可能要与肇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若肇事方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追尾死亡事故,雇主或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车祸追尾死亡事故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具体由谁赔偿要依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车祸追尾死亡事故钱谁给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