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话号码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电话号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还可能给公民带来诸多潜在风险,如骚扰电话、诈骗等。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如果单位实施了买卖电话号码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总之,买卖电话号码这种看似平常的行为,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就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面临刑事处罚。这也提醒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