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弹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类型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划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非法买卖弹药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弹药本身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如果被非法买卖和流通到社会上,极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非法买卖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的法规,实施了买卖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实施抢劫、报复等犯罪行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弹药,这些弹药一旦被使用,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实际使用,弹药的非法流通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