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同时也是一种程序性的要求。“三日”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从劳动者正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次日开始计算。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定,一般来说书面形式更为稳妥,例如提交辞职信等,这样可以留下明确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当劳动者按照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在三日届满后离职。在此期间,劳动者仍需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义务,目的是确保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收到劳动者的离职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在劳动者离职时,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结算工资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要辞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