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在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也可通过提前还贷、转贷等方式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处理较为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该房屋的处理方式。这种协商可以包括房屋归哪一方所有,未还完的贷款由谁继续偿还,以及对于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内容。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到法院后,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因为此时房屋存在贷款,产权处于不完全状态。法院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暂时使用该房屋。例如,考虑到抚养子女、居住便利性等因素,将房屋的使用权判给某一方。待房屋取得完全产权后,也就是贷款全部还清后,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的归属仍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提前还贷,即夫妻双方共同筹集资金将剩余的贷款一次性还清,然后对房屋进行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再按照协商或判决的结果进行分割。另一种是转贷,在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剩余的贷款转到一方名下,由该方继续偿还贷款,同时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不过转贷需要银行进行严格的审核,并非所有情况都能成功办理。
此外,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和已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金),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比例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在购房时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婚姻期间也承担了较多的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总之,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处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