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结婚若要“离婚”,需先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若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分开即可;若构成事实婚姻,最快的“离婚”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法院走速裁程序。

首先要明确,没领证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若不想继续共同生活,直接分开即可。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并非是“离婚”诉讼。

如果构成事实婚姻,想要最快结束这种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到法院走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相较于普通的诉讼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双方需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到法院立案,向法院表明希望通过速裁程序解决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也随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在处理相关事务时都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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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