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全部退赃后,会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但具体判刑仍需结合犯罪情节、获利金额、参赌人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网络开设赌场罪是一种常见的涉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部退赃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退赃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积极弥补了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众多参赌者)和社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助于司法机关对其从轻量刑。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开设赌场过程中获利较少、参赌人数不多,且主动全部退赃,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较短的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适用缓刑。例如,开设网络赌场时间较短,获利仅数千元,参赌人数几十人,在案发后积极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良好,就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几个月并适用缓刑。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如开设网络赌场获利巨大、参赌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即使全部退赃,也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仍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比如,开设网络赌场获利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参赌人数达数千人,即便全部退赃,可能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相较于未退赃的情况,量刑会有所减轻。
此外,除了全部退赃外,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最终的判刑产生影响。所以,网络开设赌场罪全部退赃后的具体判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具体案情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