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和义务,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原股东仍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
在正常的股权转让交易中,股东一旦完成股权的合法转让,其股东身份丧失,通常也就不再对公司后续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股东转让股权后,其与公司之间基于股东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新的股东将接替原股东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对应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使原股东即使转让股权后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其一,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便该股东已将股权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也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数额,这种情况下转让股权,原股东也需要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三,股东抽逃出资,比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方式抽回出资,即使转让了股权,仍要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与新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原股东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确保自身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避免因潜在的出资问题而在转让股权后仍面临债务风险。同时,受让方也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