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过期了,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消灭,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延长主债权债务合同期限并重新办理他项权证,或向法院起诉实现抵押权。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的性质。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权利存续期限”,并非指抵押权的有效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一直有效,他项权证过期不代表抵押权消灭。
与抵押人协商处理。如果他项权证过期,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可延长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期限延长后,双方需要重新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续期手续。办理时,需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原他项权证、新的主债权债务合同等材料,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抵押权。若抵押人不愿意协商或拒绝配合办理续期手续,而主债权又未得到清偿,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要向法院提供主债权债务合同、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以及抵押权的合法性。法院经过审理,若支持债权人的诉求,会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屋,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他项权证的期限。在他项权证临近过期时,及时与抵押人沟通,办理相关的续期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