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可直接用共同财产还款;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处理夫妻离婚共同债务还款问题的基本原则。
当夫妻有共同财产时,优先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名下有一套共同房产,还有一些存款,在离婚时,若存在共同债务,可先考虑用存款偿还部分债务,若存款不够,还可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来继续偿还,直到共同债务得以清偿。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此时,夫妻双方需要就债务的偿还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清偿协议。例如,夫妻一方经营生意产生了共同债务,但夫妻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且共同财产较少无法还清债务,那么他们可以协商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如一方承担 60%,另一方承担 40%等。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产生原因等。比如,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产生了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赌博方承担主要的还款责任。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的还款问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