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条法律内容丰富,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相关犯罪行为。
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条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这明确了不同参与程度的人员所面临的不同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境外黑社会组织向我国境内渗透的行为,有力地防范了境外黑恶势力的入侵。
三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旨在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其与黑恶势力勾结,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特征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