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养关系人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姐与弟、妹之间等。
在法律层面,不同类型的法定扶养关系人有着明确的界定。首先是夫妻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种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贯穿于婚姻存续期间,涵盖了生活中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多个方面。
其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再者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一般情况下,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扶养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会产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后是兄、姐与弟、妹之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