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能否乘坐高铁出行,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可以正常乘坐高铁;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对于一般的被执行人,在没有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其民事权利并未受到过多限制,是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乘坐高铁出行的。
然而,当被执行人存在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时,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所以,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乘坐高铁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不过,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届时,其乘坐高铁的限制也会相应解除。此外,如果因生活必需而进行高铁出行,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有可能在限制范围内乘坐高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