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可通过履行担保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申请纠正错误信息等方式处理。
了解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而担保人作为连带责任方,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要获取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等材料,明确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和具体金额。
若有能力履行,应尽快履行担保债务。履行完债务后,可向执行法院提交已履行完毕的证据,如还款凭证等,申请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法院在核实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债务,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例如约定分期还款的方式,在取得债权人同意后,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措施。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认为和解协议合理且担保人有履行诚意,可能会决定解除失信。
若认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比如执行程序违法、信息录入错误等,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确实存在错误,会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担保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了解法院的处理结果和要求,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因不当处理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