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已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在法律领域,连带清偿责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当存在多个债务人且他们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有了更有力的保障。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的债权,或者要求多个债务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债务。例如,在一个三人的连带债务关系中,债务总额为 100 万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其中一人偿还 100 万元,也可以要求三人分别偿还 30 万、30 万和 40 万等不同的组合方式。这种灵活性使得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具有更多的选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说,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一旦某个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该债务人就取得了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继续以上述例子为例,如果其中一人向债权人偿还了 100 万元,那么他就有权向另外两人分别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通常情况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各债务人应平均分担债务,但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连带清偿责任在很多领域都有应用,常见于合伙、保证等法律关系中。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加谨慎和负责。在保证关系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总之,连带清偿责任是一种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