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状态。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交付货物,买方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而紧急从其他渠道高价购进相同货物,那么卖方不仅要赔偿货物本身的价值,还要赔偿买方多支付的差价等额外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即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以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也就是说,对于超出违约方合理预见范围的损失,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与乙签订运输合同,乙在运输过程中违约导致货物延误交付,甲声称因货物延误交付导致其错过了一笔高额的订单利润,但该订单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并未告知乙,这种情况下乙通常无需对甲的这笔订单利润损失进行赔偿。
减轻损害原则,要求受害人在一方违约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租客有义务积极寻找新的住所,而不能放任自己继续产生不必要的租金损失。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例如,因卖方违约导致买方解除合同,买方在处理积压货物时获得了一定的收入,那么在计算卖方的赔偿金额时,应将这部分收入扣除。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比如在合作合同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发生,那么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