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董事会职权的内容较为广泛,一般来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相关的专属职权等都不属于董事会职权。
我们需要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与之相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拥有一些专属职权,这些职权是董事会所不具备的。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是股东会(股东大会)从宏观层面把控公司发展方向的重要权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体现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监督层人事任免的最终决策权,董事会无权进行此类操作。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些关乎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分配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以保障股东的权益和公司财务决策的公正性。
监事会的职权也不属于董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这些监督职能是为了防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利益不受侵害,董事会不能同时承担监督自身的职责。
此外,公司职工民主管理方面的专属职权也不属于董事会。比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公司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自己独立的决策和参与程序,董事会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这些权力。总之,明确不属于董事会职权的内容,有助于各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中各司其职,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