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内容。

在法律规定中,离婚损害赔偿有着明确的范围界定。首先是物质损害赔偿,它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是可以通过具体的金钱数额来衡量和计算的。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些行为直接造成了无过错方在财产上的损失,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像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导致另一方失去了应得的房产权益,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就属于需要赔偿的物质损失范畴。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某些行为会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无法用具体的财产数额来衡量,但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一定的抚慰。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过错方存在这些行为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如因配偶重婚而产生的羞辱、愤怒、绝望等情绪,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恐惧、焦虑等心理创伤。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使无过错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同时也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