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保外就医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制度,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申请流程等规定。
从适用条件来看,首先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该罪犯需患有严重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例如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等;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此外,罪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也有可能适用保外就医。
在申请流程方面,罪犯如需保外就医,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符合条件的,由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由监狱、罪犯和保证人三方签订《罪犯保外就医协议书》。
保外就医期间,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保外就医期限将到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罪犯到监狱进行检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的,应收监执行;如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保外就医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人性关怀的结合,既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