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负责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二者概念不同,在法律地位、职责范围、产生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概念不同。单位法人是一种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单位负责人是自然人,是具体负责单位运营和管理的人员。
法律地位不同。单位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它可以签订合同、起诉和应诉等。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代表,其行为是代表单位进行的,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单位负责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职责范围不同。单位法人的职责是通过其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等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来履行的,涉及单位的整体运营、发展战略等宏观层面。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单位的各项计划、决策,协调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产生方式不同。单位法人的设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单位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则因单位的性质和组织形式而异,可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也可能是通过单位内部的选举、招聘等方式产生。
责任承担不同。单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其行为代表单位,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单位负责人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违规等行为,可能需要承担个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