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辞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试用期员工辞职是法定权利,只要履行了提前三天通知的程序,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在三天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
当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却遭遇不批的情况时,首先可以采取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的方式。向单位说明自身离职的原因和依据法律规定拥有的权利,争取单位的理解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很多时候,沟通能够解决大部分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员工可以向其反映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若投诉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员工还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员工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试用期劳动合同、辞职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能证明已通知单位的聊天记录、邮件等),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会依法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整个过程中,员工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试用期员工的辞职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遇到不批的情况不要慌张,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