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一般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之后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提前通知要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要辞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试用期本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阶段,期限相对较短,提前三日通知能够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时间进行工作安排和人员调配,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在发现自身不适合该岗位时有相对灵活的退出机制。
而当劳动者成为正式员工后,若要主动辞职,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是为了留下明确的证据,避免双方在离职时间、是否通知等问题上产生争议。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是因为正式员工通常承担着一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较长的通知期可以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和安排,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通知用人单位之后,劳动者还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劳动者应将自己手中的工作任务、相关资料、办公用品等交接给接替人员或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一些重要的业务信息、客户资源等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和交接,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此外,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通知后,通常会在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则可以凭借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总之,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以保障自身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