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设股东会,没有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能会有类似决策文件,一般以总公司的相关决策文件形式呈现,会涉及分公司事项的决策内容。
分公司的性质与决策机制。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它是总公司在异地设立的附属机构。这意味着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志,其运营和管理完全受制于总公司。所以,分公司不存在股东会这一决策机构,也就不会有股东会决议。不过,当总公司对分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会形成相应的文件。
类似文件的内容要点。如果要写涉及分公司事项的决策文件,首先要包含标题,如“[总公司名称]关于[分公司名称]相关事项的决议”。在文件开头,应写明总公司召开会议的基本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接下来阐述会议的主要议题,例如是否同意分公司开展新的业务项目、是否对分公司进行资金投入等。
对于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要详细说明。比如,如果是关于分公司的业务拓展决策,要明确拓展的业务范围、预计投入的资金、预期的收益目标等。还需说明决策的执行安排,即由谁负责执行该决策、执行的时间节点等。
文件的结尾部分。要注明决议的生效时间,一般自文件签署之日起生效。参会人员需在文件上签字确认,以表明对决议内容的认可。同时,要加盖总公司的公章,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文件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审计。
总之,虽然分公司没有股东会决议,但总公司针对分公司事项形成的决策文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分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