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证明书丢失后,可向原开具机关申请补办。一般是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补办申请。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证明书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重要文件。当该证明书丢失时,不必过于惊慌,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要明确向哪个机关申请补办。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哪个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就向哪个机关申请补办。例如,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就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办理该案件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等提出申请;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的,则向对应的检察院或法院的相关办案部门提出。
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可能还需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一些材料,比如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之前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如果是以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等,这些材料有助于机关快速核实案件情况和申请人身份。
然后,按照机关的要求填写补办申请表格。在表格中,要详细说明取保候审证明书丢失的情况,包括丢失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表格和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机关。
最后,等待机关审核并补办证明书。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就会为申请人重新开具取保候审证明书。整个补办过程的时间可能因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量而有所不同,但只要按照要求提供了完整的材料,通常都能顺利补办。
总之,取保候审证明书丢失后,及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补办,并积极配合机关的工作,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