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配需分情况。已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对于还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可对已缴纳的保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养老保险金的分配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时,这部分养老保险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通常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但也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一方存在过错、经济状况较差等因素,可能会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然而,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无法直接进行分割。不过,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对这部分已缴纳的保费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养老保险是一方在婚前就开始缴纳的,那么婚前缴纳的部分及对应的利息等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只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才可能涉及分割问题。在处理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分配问题时,双方应提供相关的缴费记录等证据,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具体金额,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