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若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若犯罪嫌疑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对于扣押、冻结的财物应解除扣押、冻结;还可对相关人员作出其他行政处理。

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有着一系列相应的办理程序。

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样,需要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这一机制保障了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时的救济途径,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处于在押状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体现,避免对被不起诉人的不当羁押。

对于侦查中所涉及的财物。公安机关对在侦查过程中所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冻结。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之前已经扣押或者冻结,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虽然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并不意味着案件中的违法人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案件中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样可以确保法律的全面实施,对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