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算工伤。赔偿需先认定工伤,之后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班路上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时间要素,必须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合理时间并非严格固定的某个时刻,比如职工提前上班或下班后因合理原因延迟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例如,职工下班后参加公司组织的必要培训后回家途中遇车祸,就可能符合合理时间要求。二是责任要素,职工在事故中不能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情况作出,若职工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就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若上班路上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造成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如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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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