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一般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传统民事责任的构成中,通常需要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然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损害事实:这是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损害事实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等造成的不利影响。人身损害方面,可能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疾病,如因长期吸入被污染的空气而患上呼吸道疾病等。财产损害则表现为因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渔业养殖受损等。环境权益损害可能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比如湿地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等,这些损害虽然不一定直接体现为经济损失,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果关系: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环境侵害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损害的发生可能具有潜伏期。例如,某些化学物质的污染可能在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显现出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在实践中,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采用了一些特殊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如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加害人能提供反证。
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在环境民事责任中,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导致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即使企业的排污符合现行的排放标准,但仍然可能对环境和他人造成损害。例如,多个企业都达标排放污染物,但这些污染物在环境中累积后,可能会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引发环境问题和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