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在处理上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在量刑时,如果符合缓刑条件,会优先适用缓刑;在执行刑罚方面,若被判处监禁刑,通常会暂予监外执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孕妇犯罪的处理遵循人道主义和保障胎儿权益的原则。
首先是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孕妇一般不会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而是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生活,以保障胎儿的健康发育。例如,某孕妇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回家等待诉讼程序的进行。
其次是量刑方面。如果孕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会优先适用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这对于孕妇来说,既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又保障了其能够正常生育和照顾婴儿。比如,孕妇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遵守相关规定,就无需实际服刑。
最后是刑罚执行。如果孕妇被判处监禁刑,根据法律规定,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才会继续收监执行。例如,孕妇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怀孕期间被暂予监外执行,等其哺乳期满且刑期未满时,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