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判刑后一般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若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也可能在看守所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主要的关押场所是未成年犯管教所。这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专门设立的改造场所。与成年人监狱不同,未成年犯管教所更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致力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会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多方面的教育。其中,思想教育能够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法律意识;文化教育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知识水平,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职业技术教育则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机会。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果未成年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会和成年犯分开羁押,以避免受到不良影响。看守所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但在教育资源和改造环境等方面,可能相对未成年犯管教所会有一定局限性。
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和管理,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受到成年犯的不良影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其在相对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改造和教育,更好地实现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