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罪犯不适合羁押,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当判刑后罪犯不适合羁押时,法院有相应的处理流程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法院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院就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法院会核实相关情况,如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来确认。一旦确认符合条件,也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让罪犯能够在合适的环境中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
当罪犯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比如会考虑罪犯的身体状况、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如果判断结果符合条件,同样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法院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督。同时,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等。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