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身体状况不佳或者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疾病,无法正常生活自理的;怀孕的妇女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情况。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此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