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和居间有明显区别,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二者联系在于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服务活动,目的都是促成交易。
首先来看代理和居间的区别。从行为性质上,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等重要文件。而居间则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像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见面洽谈等。
从权利义务上,代理人的义务是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活动,并且要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时,有一定的决定权,只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即可。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报酬获取上,代理人的报酬通常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约定,可能是固定费用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而居间人的报酬是在促成合同成立后,由委托人支付,若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再看二者的联系。代理和居间都属于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达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们都能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提高交易效率。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居间人,都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